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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函〔2017〕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4日肇庆市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106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局注〔2016〕212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是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我市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二)凡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三)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企业可以自行组织一致性评价;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3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二、工作职责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是一项情况复杂、任务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积极推进全市一致性评价工作,及时跟进辖区内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开展进度情况,负责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申请的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三、实施主体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主体。对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选择参比制剂,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全面深入地开展比对研究。参比制剂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99号)执行。仿制药品需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按照《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57号)进行备案。对为开展一致性评价而变更处方、工艺等已获批准事项的仿制药品(包括进口仿制药品),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5号)执行。其他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完成一致性评价研究后,国产仿制药生产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资料。(一)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20号)进行申报。(二)资料的接收和受理。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注〔2016〕212号)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内一致性评价资料的接收和补充申请资料的受理,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三)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要求,负责组织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出具核查报告和检查报告各一式4份,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连同申报资料(一套,复印件)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四)药品复核检验。我省承担一致性评价和补充申请复核检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和三批样品后进行复核检验,并将国内仿制药品的复核检验结果报送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仿制药品的复核检验结果报送受理中心。(五)资料汇总上报。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形式审查意见、研制现场核查报告、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境内临床研究核查报告、复核检验结果及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纳入“十三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二)加强政策宣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有关政策要求传达到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不等不靠,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三)加强协作配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一项情况复杂、任务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为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相关单位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公正、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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