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提高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肇府函〔2004〕1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肇府函〔2004〕141号关于提高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改善我市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问题,市政府决定,参照省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271号)的办法,为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直企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2003年6月的养老金水平达不到以下最低标准的,以养老金补贴方式予以补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0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9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6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1954年1月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5年以下(含2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3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1959年1月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2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7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2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2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1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8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1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4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3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二、市直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补贴的具体金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发放养老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劳动社保部门统筹解决。该项养老金补贴每月随本人养老金发放,纳入下一社保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三、结合我市财力实际情况,提高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按分3年给予逐步解决的办法进行操作,即2004年计发应补贴额的30%,2005年计发应补贴额的60%,2006年全额发放。四、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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