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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肇府〔2006〕12号文有关适用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肇府〔2008〕2号关于调整肇府〔2006〕12号文有关适用范围的通知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按照2007年8月1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鼎湖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肇府〔2007〕69号)精神,决定调整《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肇府〔2006〕12号)适用范围,即我市城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范围适用于鼎湖区。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土地资产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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