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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7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肇府〔2005〕39号关于限期禁止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节约资源,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现场噪声和粉尘污染,落实国家、省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根据省建设厅等8个部门《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散字[2004]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从2005年9月1日起,在肇庆市城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干混砂浆。各县(市)和肇庆高新区城区,有条件但未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暂时没有条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停止使用袋装水泥。各县(市)所属建制镇可视今后经济发展与镇区建设情况,应先建立散装水泥供应网点,逐步禁止在镇区现场搅拌混凝土。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同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三、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把关,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落到实处:(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审核工程招标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组织隐蔽工程检查及验收时,要严格把好审核关。(二)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原则,根据建筑市场形势,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指导价格,因使用商品混凝土及散装水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列入工程造价。(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现场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与企业安全业绩挂钩。(四)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提出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上报审批;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合理布点,搅拌站设立的登记备案;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供应、运输的协调管理;配合建设、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规定。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条款。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遵守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施工单位选用袋装水泥进行施工。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及强度等级。工程审图单位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注明采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的,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与上报。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要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同时做好优质服务。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由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负赔偿责任。六、公安部门对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有固定装置的预拌混凝土运输车按“特种工程车”发给进入市区的特殊通行证。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公路规费的征收,按省有的关规定执行。七、市城区、各县(市)及肇庆高新区城区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部队等建设工程项目,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确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八、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要求限期改正。九、本意见所称的预拌(或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材管理意见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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