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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肇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6日 政策文号:肇府〔2005〕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肇府〔2005〕33号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27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分令3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范围,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二、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标准和规模:(一)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施工造价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下同)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二)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三)园林绿化、临时建(构)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四)工程建设项目货物(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20万元以上的。(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1、重点建设工程、城镇公共建筑、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2、住宅(含商品住宅),单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3、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4、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水电、供电、供水、环保、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工程项目设计费(按2002年版国家规定收费计费标准)20万元以上的。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一)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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