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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肇府〔2003〕10号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十九日肇庆市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整顿端州城区车辆无序停放现象,减少车辆失窃,美化市容市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端州区道路(主要是人行道)上设置车辆(含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下同)停放场点和停放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由肇庆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警、市政管理、规划、财政、物价、广播电视、工商等部门以及端州区有关部门组成肇庆市端州城区车辆停放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研究、协调、组织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第四条端州城区道路车辆停放场点分无偿停放场点和有偿服务停放场点,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划定。需在道路上停放车辆的,必须在划定的车辆停放场点停放。第五条在临街单位、商铺门前设置的车辆无偿停放场点,有关单位和商铺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市容的车辆无偿停放场点,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市政管理局可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该车辆停放场点或改为有偿服务停放场点。第六条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家经营者(以下称停车场经营企业)。经营权为5年一期,期满后重新招标选择经营者。具体招标工作由肇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肇庆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停车场经营企业不得将有偿服务场点转让、变相转让经营或分包。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与停车场经营企业发生挂钩性的经济关系。第七条停车场经营企业经营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必须守法经营、自负盈亏、连锁开发。做到标志、规章制度、收费和设施“四个统一”。第八条停车场经营企业应为保管车辆购买保险,对保管期间失窃、损坏的车辆依章给予赔偿。第九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单次收费,也可出售月卡、季卡、年卡,一卡全城通用。第十条停车场经营企业投资各个场点的固定设施,应视为城市公共设施,经营期满或中途退出经营,不能拆卸和损坏。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企业应依法缴纳税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可在事权范围内给予停车场经营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办理《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并承担有偿服务场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有偿服务场点因停车而损毁市政设施(含道路、排水、路灯、绿化、卫生设施等)应及时修复,也可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停车场经营企业支付。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坚决取缔违章停放现象,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对在有偿服务停放场点停“霸王车”,破坏公共设施,阻碍合法经营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主题词:交通城市车辆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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