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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因广州南沙港铁路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的规定,现决定对中山市黄圃镇涉及共2宗(详见附件1)纳入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公告如下:一广州南沙港铁路项目(中山段黄圃镇)。二、征收房屋地点和范围(详见附件1),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房屋征收部门:中山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七、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90天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在本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八、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中山市黄圃镇新地大道70号体育公园B区B幢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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