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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自1996年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管理,积极扩大制度覆盖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印发的《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5号)和《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河公委〔2014〕6号),现已到期,且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后,实现了“四统一”管理,原有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亟需出台新的提取、贷款管理规定。当前,我市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不便于高效查询、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系统梳理整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形成规范性文件势在必行。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发展、完善情况,结合缴存职工办事需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涵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各方面制度的《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二、制定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五)国家、省、市其他法律法规三、主要调整及变化(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单位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二)调整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缓缴申请及补缴方案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三)明确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内容《管理办法》中住房公积金使用,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和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等内容。(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调整至30年。(五)增加受委托银行管理要求明确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材料和履约情况报告(每季度一次);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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