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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河源市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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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持续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4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意见》。二、主要内容《意见》共三个部分十六条内容,从矿产资源开发“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事前”主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和新设采矿权出让计划调控,“事中”从严规范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和明确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工作,“事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等。(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作用。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规划准入标准,禁止在各类禁止开采区内设置新设采矿权;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全面提升矿山生产规模;全面依法依规清退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矿业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从严规范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新立采矿权出让计划调控管理,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出让矿业权计划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采矿权竞争性出让,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出让效益最大化;积极推进市县(区)国有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市、县国有企业提前介入各项前提工作;从严规范矿业权审批登记,新立采矿权(不含地热、矿泉水)的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均须明确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现有采矿权已出让资源量确有剩余且符合延续条件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续时间,实行限期清退;加强各类工程项目和执法罚没砂石土资源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方,除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多余部分,以及有关执法部门罚没的砂石土方允许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出让,销售收益纳入市、县(区)地方财政管理。(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2023年底前全市持证在采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固体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出让范围;加快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加强矿山开采日常巡查和年度信息公示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联合监管机制,全方位掌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加强矿业权人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采矿权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落实属地监管和执法的主体责任;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履职尽责和严明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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