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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河源市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河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底线民生工作,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大公布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2023年,省、市政府把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列入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同步提高,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通知》。二、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97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7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311元/人·月。(二)明确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我市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436元/人·月,其中源城区和江东新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执行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0元/人·月。(三)明确了实施时间。上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未达标的月份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城乡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户和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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