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1.国家、省和市正着力推进科研管理优化改革。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2018〕25号),要求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2020年10月,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0〕1号),不断规范项目管理,高质量推进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实施。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提出相关要求。2.2017年9月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科〔2017〕126号),将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完善优化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亟需对现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继续实施。二、主要内容《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八个章节、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编制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定义和类别等。第二章各方职责。规定参与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各方的职责与要求。第三章申报与受理。规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流程和材料,并细化申报指南内容、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基本条件。第四章评审与立项。规定项目评审形式、评审专家要求、社会公示、任务书签订、拨付资金等。第五章实施与管理。规定项目变更、检查评估、组织管理等工作要求。第六章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规定财务审计、验收依据、验收结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等。第七章责任与保障。规定违反处理、专家责任和义务、回避制度等。第八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实施范围和有效期限。三、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各方职责。明确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二)完善申报程序。新增多种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公开受理时间;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申报范围和条件进行修改完善;明确事后补助项目的项目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修改为: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制定立项方案、拟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明确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书。(三)加强监督检查。新增检查评估细则,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和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开展检查评估。(四)完善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的时间,由原办法“任务书到期3个月内提出”延长至“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修改项目验收审计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会议(现场)验收的标准从原来的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对后补助项目不进行验收;新增“结题”作为新的验收结题结论。(五)规范终止程序。新增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项目结余经费处理方式;修改被动终止结题的相关条款,删除“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迁出本市同样可以执行被动终止。(六)明确适用范围。新增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2017年9月3日起实施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汕府科〔2017〕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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