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制定依据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同时废止。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关于“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修改或废止,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改”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清远市实施《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粤建科〔2021〕166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等规定制定。三、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办法》,推动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发展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总则、建设实施、职责与分工、认定与管理、运行与改造、技术措施、激励措施、执法与宣传、附则九章,共计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的制订目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目标责任、资金保障、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等规定。第二章建设实施,共十条。主要是明确绿色建筑的实施范围和标准、豁免条件,明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规范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绿色建筑建设和销售的行为等,以保障绿色建筑目标的实现。第三章职责与分工,共八条。主要是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实施绿色建筑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等。第四章认定与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绿色建筑标识的等级划分,绿色建筑标识的认定、授予以及维护和管理要求等。第五章运行与改造,共五条。主要涉及绿色建筑运行主体责任、运行要求、物业管理责任、能耗数据采集与统计、能耗监测等事项,同时对政府推动实施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出了相关要求和举措等。第六章技术措施,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绿色建筑的应用技术和措施,涉及绿色技术、节约资源、新型建造技术、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新建保障性住房施行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和交付等。第七章激励措施,共二条。主要是明确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激励措施,涉及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和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及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激励措施等。第八章执法与宣传,共二条。主要是依法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监管和宣传推广。第九章附则,共一条。主要对《办法》施行有效期的规定。五、《办法》的使用时间《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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