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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版)关于体育赛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以及体育赛事实行公平公正原则等有关精神,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裁判员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规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和处罚等方面的监管措施,有效满足举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执裁需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优、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技术等级高的优秀裁判员队伍,结合我市裁判员队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和裁判员发展现状,特制定了《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目标、任务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在我市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三、主要内容《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职责,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经费及考核管理等,同时接受广东省体育局的监管以及省级各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四、修订过程为进一步壮大我市本地的体育裁判队伍,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通知精神,我局对《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汕市体[2018]171号)进行修订形成《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2月26日向各市级体育单项协会发函征求意见,在意见反馈期内未收到任何意见。3月14日召开了由局及下属有关单位管理人员及协会代表参加论证;3月15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3月15日至3月26日,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研究和吸纳有关反馈意见后对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于2024年6月19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司法审查。经司法审查通过后,于2024年7月30日印发,2024年8月29日起实施。五、修订后差异提高技术官员(裁判员)的劳务费标,具体如下:原《汕头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汕市体[2018]17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是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赛事,相关技术官员(裁判员)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参照相关劳务费标准执行。1.技术代表、仲裁主任、总裁判长等按照450元/人/天计发。2.仲裁委员、副裁判长、编排长等岗位及国际级、国家级裁判按照400元/人/天计发。3.临场裁判员、编排员、检录员中的一级裁判员按照350元/人/天计发。4.临场裁判员、编排员、检录员、记录员等二级裁判员、计时记分专业人员按照250元/人/天计发,如计时记分设备的租用包含计时记分专业人员服务的,则不另外发放劳务费。5.临时辅助工作人员按照200元/人/天计发。根据《关于修订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专项经费部门内容和支出标准的通知》要求,新修订的标准如下:凡是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赛事,相关技术官员(裁判员)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参照相关劳务费标准执行。1.技术代表、仲裁主任、总裁判长等按照450元/人/天计发。2.仲裁委员、副裁判长、编排长等岗位及国际级、国家级裁判按照400元/人/天计发。3.临场裁判员、编排员、检录员中的一级裁判员按照350元/人/天计发。4.临场裁判员、编排员、检录员、记录员等二级裁判员、计时记分专业人员按照250元/人/天计发,如计时记分设备的租用包含计时记分专业人员服务的,则不另外发放劳务费。5.临时辅助工作人员按照200元/人/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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