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政策起草背景《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自2021年6月开始实施,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已届满,“政银保”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金”作用,为我市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缓解融资难题,共支持399家企业获得融资9.1亿元。为中央、省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发挥政府+银行+保险金融服务体系作用,为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继续实施,并修订完善《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二、政策起草依据1.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2.《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20〕140号)。三、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融资额度、降低贷款综合成本、支持更多市场主体获得融资支持,《实施方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优化升级,共分为十条三十二点:(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介绍了《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创新政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二)机构职责和分工。介绍了“政银保”项目合作模式,由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财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及提供保费补贴,支持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获得银行融资。(三)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明确“政银保”项目所需资金从市政府2021年批准设立的“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四)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明确“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必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五)融资额度。对“政银保”项目融资额度、贷款还款方式进行明确。(六)贷款发放。明确“政银保”项目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保费费率及具体的审核办理流程。(七)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明确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共担比例,并根据银行机构项目发展情况匹配对应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八)预警与叫停机制。明确“政银保”项目逾期率预警线及预警相应的措施。(九)合作金融机构的遴选及确认。该条对参与“政银保”项目遴选的金融机构设立时间、基础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十)附则。明确《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四、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合作保险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并分别独立审核。合作保险机构出具“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进行承保,合作银行根据贷款保单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保险机构每月归集贷款信息申请保费补贴,并拨付贷款申请人。具体流程图如下所示:四、有效期限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度发生符合“政银保”项目的贷款均可按本实施方案申请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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