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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修订背景《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止。《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出台,为阶段来我市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加快振兴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为更好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结合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对《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进行修改,形成《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若干管理规定》)。二、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延续原《若干管理规定》的总体框架和适用范围,严格在省及市上位政策的框架内修订,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涵盖总则、改造范围和标图建库、规划和计划管理、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管理、改造方案和用地审批管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管理、其他相关规定、附则等9个方面内容。重点在规范“三旧”改造工作管理、严格坚持规划先行、探索多种改造模式、鼓励探索土地储备新模式、规范改造主体、积极推进成片改造、衔接“工改工”政策、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强调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严格项目实施监管与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修订后的《若干管理规定》共九章五十六条,其中删除4条,合并1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订稿中涉及机构改革规范单位名称表述修改;与省“三旧”改造最新政策文件精神表述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优化原文表述;专业术语修改;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制约问题;采纳各部门意见充实原文内容。三、重点问题说明(一)规范“三旧”改造工作管理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三旧”工作的管理规范,分别是:一是明晰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三旧”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程序及机制。二是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申报年度实施计划相关规定;要求“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旧”改造涉及公开选择合作主体的,应当在选择合作主体前编制公开选择合作主体方案;严格规定改造地块地籍调查工作,强调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地块,应当开展地籍调查;要求“三地”属国有企业用地的改造项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严格开竣工时间规定等。(二)严格坚持规划先行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规划统筹管理,确保存量开发科学布局。包括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三)探索多种改造模式一是明确政府主导、市场方主导及政府和市场方合作模式三大类型主导模式;二是鼓励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多种方式改造,建立多方共赢的土地收益分享机制;三是明确“三旧”改造中涉及的“三地”的不同类型处理方式。(四)鼓励探索土地储备新模式,对国有企业用、国有工业用地实施“三旧”改造模式进一步规范鼓励探索土地储备新模式,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管理,支持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多方参与的储备土地管理机制。明确涉及国有(集体)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收购(合作)的相关事项和手续。(五)规范改造主体进一步明确改造主体范围;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应公开选择合作主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三旧”改造的,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办理,并通过所属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六)积极推进成片改造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支持整体连片改造的要求,加强“三旧”改造有关规划、计划和改造方案的引导和管控,对推进成片改造进行制度设计。(七)衔接“工改工”政策2022年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此次修订,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更新,鼓励推动“三旧”成片改造,从鼓励成片改造角度,规定成片改造范围内的难以独立建设的零星国有工业产业用地可以纳入成片改造范围后由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一并实施改造。(八)落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格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应当在首期改造方案中实施,并在首期方案中明确具体实施限期和违约责任;严格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遵循应配尽配的原则,与“三旧”改造项目同步统一规划;严格“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三旧”改造项目属商品住宅的,应按规定比例和方式配套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等。(九)强调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强调对“三旧”改造项目范围涉及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应当进行调查,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十)严格项目实施监管与退出机制明确方案撤销机制;明确对于改造主体不依规依约实施改造的、拒不整改的可撤销对改造方案的批复,取消改造主体资格,并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改造主体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明确区(县)、功能区对批后“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实施日常巡查监管,对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和是否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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