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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今年到期,该办法实施后得到了有效执行,积极推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稳妥有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实现了文件出台的预期目标,有修订并继续实施的必要。为继续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管理,规范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第4号公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2021年7月7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建设工程检测市场化“放得开、管得好”的总要求,做到逐步开放、稳妥有序,特制定本办法。二、目标任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到检测市场逐步开放、稳妥有序,为检测机构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和整体素质,确保全市检测市场和谐稳定。三、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人防、消防)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筑施工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城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检测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共五年。四、核心内容解读(一)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监管系统,对辖区内从业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与检测质量进行监管,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二)在我市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获广东省内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应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未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市场管理方案内容统一办理检测机构检测业务联网的申请。检测机构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业务联网的范围对所规定的资料、场地、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传管理系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核查结果办理联网核准,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应拒绝与监管系统联网。(四)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检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与原则开展检测相关工作。(五)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检测系统的联网与诚信登记及系统日常的管理、维护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检测机构及职业人员进行诚信登记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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