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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落实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的精神,满足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局决定对原《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4〕40号)进行修订、延期。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通过修订《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4〕40号),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一是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自运作以来,以普惠金融为理念紧密围绕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1亿元规模撬动合作银行9.05亿元信贷额度,放大倍数为9.05倍,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对破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起到实质的推动作用。二是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各相关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以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着力解决企业融资诉求,降低融资成本,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三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工作要求,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通过风险代偿,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乡村振兴贷款投放力度,服务清远市乡村振兴战略。三、修订亮点一是扩大了扶持范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纳为扶持对象;二是整合了运行模式,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设置不同的分险模式,其中“科技信贷模式”和“乡村振兴贷款模式”的代偿比例达到50%,进一步加强了对科技型企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三是简化了业务流程,采用先放款后备案的方式,由银行发放贷款后再申请信担资金备案,提高市场主体融资效率;四是将普惠性金融贷款纳入风险代偿,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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