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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及目标(一)政策背景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市户籍人士,2002年市政府印发《清远市荣誉市民标准》(清府〔2002〕59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情变化,原《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急需出台新的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二)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荣誉市民的授予范围、授予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对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礼遇、加强与荣誉市民联系、荣誉市民证书、奖章签署印制、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和终止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推动我市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广东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3〕16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厅字〔2019〕134号)、《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案)》(2018年8月3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三、主要内容《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授予范围(第二条)、授予条件(第四条)、推荐和受理主体(第五条、第六条)、授予程序(第六条)、荣誉市民享受礼遇(第八条),以及对加强与荣誉市民联系(第九条)、荣誉市民证书签署及荣誉奖章印制(第七条)、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和终止(第十条)、施行时间(第十一条)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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