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起草背景2017年,我市出台《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2018年,市委组织部等13部门出台《转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组通﹝2018﹞34号),2019年,我市出台《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加快推进了我市新增博士后工作站平台建设和加大在站博士后人员扶持力度,实现博士后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目标,为我市博士后引进培养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2023年,我市出台《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文件精神,更好地规范我市博士后工作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再次对《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进行修订(以下简称发放办法)。二、主要内容《发放办法》共十四条,一是明确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即2023年4月9日起新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博士后,体现在办法第二条。二是明确了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即新增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新进站博士后人员由市财政每年给予每人15万元的生活补助,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体现在办法第三、四条。三是明确扶持资金的申请条件、材料、程序要求,规定各设站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请人由所在单位代向市人社局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审批后,将建站补助拨付给设站单位账户,将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拨付给在站博士后个人银行账户,体现在办法第五、六、七条。四是明确扶持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违规惩戒,体现在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三、实施时限该本办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实施,我局签发日期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期,至2026年12月7日止,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补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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