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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江门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消防法》构建了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将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的个别职责调整至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结合《办法》在立法后评估反映的具体实施问题,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办法》由修订前23条,变为修订后24条。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一)《办法》规范了消防水源的定义表述《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可利用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二)《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调整和细化《办法》根据《消防法》规定,将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进行了调整。同时,《办法》明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办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落实了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供水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对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职责;落实特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消防验收以及非特殊工程的备案、抽查等制度;规定了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补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等。(三)《办法》增加规定建立消防水源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公开制度《办法》增加规定将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设施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水源信息;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资料档案。(四)《办法》对维护保养、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办法》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定,明确消防水源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办法》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明确“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维护保养,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办法》删除了拆迁市政消火栓需“向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落实《实施办法》有什么措施?(一)全面推进《办法》的宣贯落实。加大对《办法》的宣贯力度,努力做到全社会真正重视消防水源的建设管理问题,强化将消防水源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的执行力度,让一部好的政府规章发挥应有的价值,为我市提升品质做出应有的贡献。(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办法》已对相关部门职责调整作出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水源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下一步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共享消防水源信息,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提高《办法》操作性。(三)科学编制落实消防专项规划。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以及相关部门编制的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规划内容,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时,相关单位在消防水源建设时,严格落实消防专项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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