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3年)》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现就《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23年)》(以下简称《调整方案》)解读如下:一、调整背景汕头市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依据市政府于2014年12月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汕府〔2014〕145号)确定,2017年3月进行了局部调整。随着时间、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三线一单”等环境保护要求都出现了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进行调整,以进一步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巩固并扩大我市蓝天保卫战成果。二、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三、主要内容《调整方案》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不再设置缓冲带。同时统筹考虑地区产业发展,充分衔接现行有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利用最新卫星影像图,对一类区边界作细化调整完善,进一步提高区划的地理精度和可操作性。《调整方案》明确各区(县)调整后的功能区区域范围、占地面积和调整后示意图。调整后一类区占地面积为412.969平方公里,本次调整一类区面积共减少30.401平方公里,其中核增面积为24.357平方公里,核减面积为54.758平方公里;二类区调整后占地面积为1789.009平方公里。四、区划管控要求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规定,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广东省相应的排放标准,广东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且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二类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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