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企业优惠政策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江府〔2018〕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推动我市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一、负面清单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二、负面清单适用于江门市市域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三、根据国家、省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四、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和园林、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五、负面清单所列限制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限制投资的其它项目,允许在限制措施范围内投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六、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承诺准入项目目录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七、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对禁限措施的解释具体分工如下:(一)产业结构调整中“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二)生态环境保护中“林业生态保护”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其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三)其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重大问题报江门市政府研定。八、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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