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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惠州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0日 有效性:失效
为推动我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促进义务植树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复函》(粤价函〔2007〕57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对象及缴费人数的核定: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户缴纳,不得转嫁给个人。缴费人数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户中符合《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履行植树义务而未能履行的适龄(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员工(含企业主、个体户业主)人数。二、收费标准:惠城区(含市直单位)、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大亚湾开发区每人每年15元;龙门县每人每年10元。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性事业单位、敬老院、福利院免征义务植树绿化费。城镇其他未就业的适龄人员的义务植树费的征收办法待省另行研究,暂不征收。四、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当年未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或当年未将义务植树任务以通知书形式下达到应该履行植树义务人员单位的,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五、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费单位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市绿化委员会征收驻惠城区内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直单位,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惠城区绿化委员会征收区属单位和业主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其他县、区绿化委员会征收本县、区范围内缴费对象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六、缴费单位接到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缴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当地政府开设的服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七、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完成植树义务证明或义务植树绿化费缴交证明的人员,可在出具证明地以外的我省其他地区免除当年的植树义务。八、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当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接受当地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义务植树绿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九、以上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标准的通知》(惠府办〔1997〕27号)同时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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