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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市编办关于加强江门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7]95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推动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改变目前我市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存在机构建设滞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机构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列入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村合作医疗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的工作考核目标,加强跟踪检查、督办和考核,明确奖罚标准,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问题和困难,以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二、落实经办人员,确保完成日常管理工作任务镇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承担着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教育、检查督促、费用报销、资金公示、数据收集和报表整理上报等大量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为此,除目前已单独设置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镇(街道)外,其余的镇(街道)统一在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加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以确保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三、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教育、检查督促、费用报销、资金公示、数据收集和报表整理上报等工作,必须要有经费的支持和保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同时,要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条件,以确保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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