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和改善人民生活,推进“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建设。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管理平台。(二)有序管理、重点突破原则。以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优先支持若干民间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示范项目,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三)完善服务、积极扶持原则。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综合运用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民间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切实将民间资本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十大重点领域(一)交通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公路、轨道及站场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建设。积极推行BT融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我市公共交通改革方案,确立国有控股地位,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特许经营、租赁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公交企业的运营管理。(二)能源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等方式进入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物质能开发、新能源汽车应用等。(三)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农信社改制,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组织,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四)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营商贸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联盟发展等现代经营模式,以中山为总部积极向市外发展,切实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五)中介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环境评估、工程咨询、设计审图、节能评估、基础测绘等服务领域。鼓励现有中介机构做强做大,培育若干家高水平的中介机构,促进中介服务业集聚发展、有序发展。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平等选择中介服务,不得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另行设置指定、限制等条件。(六)文化旅游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动漫游戏、广告设计、文化创意、影视作品、文化会展、文化经营等行业。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加快文化旅游企业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骨干文化旅游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推进集团化建设,打造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微观主体,发展壮大文化旅游产业。(七)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参股等方式进入市政广告、城市照明、园林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领域。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照明管理建设,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八)医疗卫生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九)教育培训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社会培训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办教育后勤服务领域。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确保民办学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公立学校享受平等待遇。(十)社会福利事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养(托)老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参与市属养老福利机构体制改革。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予以扶持。四、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一)审批政策。对民间资本进入上述十大重点行业领域,除履行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审批及法定审批手续外,其它审批环节一律实行备案制。严禁以审查、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自主权。放宽企业登记注册出资限制,允许投资主体采用实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二)财政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的投资大、效益高、收益低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业项目,符合我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优先安排相应的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促进民间投资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教育等因收费价格不到位导致运营费用不足,建立第三方成本监测机制,适时实施价格调控。(三)土地政策。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盘活“三旧”资源,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对民营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民营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使用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对民间资本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由市政府协调各部门统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新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市级收取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四)金融政策。进一步落实完善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用好贷款贴息资金、贷款担保补助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等专项扶持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力度。鼓励支持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依法向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着力培育民营企业上市资源,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为民营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五)价格政策。在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下,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教育、社会福利领域,享受更灵活的定价权。五、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组织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协调推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负责举办民间资本项目推介会,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纪要形式发至各相关部门。(二)完善政策体系。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依据我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十大重点领域目录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流程,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的具体措施,报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选择2-3个试点项目,制定试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共同完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体系,加强对民间投资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各镇区和部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的责任制和季报制,对部门行业规划修编、项目推进情况、各镇区民间投资量等实行季度通报。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市委、市政府考核部门和镇区的重要依据。市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实行督办。(四)制定奖励办法。按照“鼓励投资,创造效益”的原则,每年选取一批民间投资项目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重点奖励投资额大、效益高、税收贡献大的三类民间投资企业,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予以表彰。(五)切实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依法经营,切实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引导民间投资者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各镇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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