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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23〕8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推动我市加快融入“双循环”发展格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韶关提供有力保障。二、划分原则(一)体现受益范围。在省级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维护全市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负责,地区性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由县级负责,跨县(市、区)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共同负责。(二)坚持效率优先。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和边界。将适合由市级承担的事务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强化市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将适合由县级承担的生态环境事务交由县承担,适度减少市级对微观和具体事务的直接管理。(三)做到权责明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并由市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级并由县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明确市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对应职责,促进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和县级之间合理安排和有效衔接,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三、主要内容(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组织开展的跨县区及影响较大的水、大气、土壤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与综合性政策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组织开展的水、大气、土壤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与综合性政策制定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查)、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队伍能力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市级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一般(四级)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负责的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全市范围内较大(三级)及以上或跨县(市、区)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全市范围内较大(三级)及以上辐射事故和核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统筹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市、区)政府予以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后勤保障等。(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全市性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重点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形势分析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全市性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市级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许可、固体废物行政许可与备案、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民用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市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环境信息发布,全市性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市组织开展的对外合作交流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县组织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民用核与辐射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以及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环境信息发布、对外合作交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乡镇级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运作经费及人员配备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四)环境污染防治。将统筹协调全市性大气、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地表水及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事项以及对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市、区)予以支持。将工业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县级组织开展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其他环境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县(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市域水体污染防治,市内重点流域、跨县(市、区)域水体水污染防治,跨县(市、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与县(市、区)共同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市、区)予以支持。(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级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标准、基数规范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风险管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含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应急处置、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研究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风险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含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应急处置、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四、配套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明确各级权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政府进一步强化统筹,结合财力状况调整生态领域市县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承担的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县级政府保障能力。(三)强化统筹协调。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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