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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提高车用柴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938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2月19日起在本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指符合(GB19147-2009)国家标准规定的车用柴油。二、自2011年12月19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国家标准车用柴油。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仍采用现有统一标识“标号+柴油+(Ⅲ)”字样,并于2011年12月19日前完成油品置换工作。四、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五、市经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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