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产业强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市政府质量奖效能,加快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修订了《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原《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止,为树立一批高质量发展标杆,总结、提炼、推广我市优秀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营造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良好质量氛围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优化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总结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验,充分借鉴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以及其他兄弟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做法,对《办法》进行修订,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实施。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概况为:(一)拓宽申报范围。《办法》将原来申报范围包括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四大领域,拓宽为全市各行各业,每届申报领域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同时,将原申报对象“组织或企业”统一表述为“组织”。(二)增加层级和名额。一是参照中国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定,将原来设立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一个层级,修订为设立汕头市政府质量奖和汕头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层级。二是扩大获奖名额,从原来规定每届奖励单位不超过5家,修订为质量奖和提名奖名额均不超过10个组织。明确获奖组织得分应达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分数线,没有符合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三是增加对获得国家奖、省奖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激励我市优秀组织和个人追求卓越,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四是明确对再次获奖组织的奖励,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给予资金奖励。(三)调整评审依据。为进一步与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准则看齐,引导和激励企业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树立质量标杆,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要求,由评审委办公室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并提出获奖的分数线,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四)增加退出机制。《办法》对获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获奖后3年内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追缴奖金。对往届获奖组织,评审委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2年组织对获奖组织开展回访评估,对存在有关情形的组织,撤销其获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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