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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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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更科学、更精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力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全链条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助力我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全力打造生态发展经济新标杆。二、工作原则(一)注重系统推进。强化“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优化区域规划环评宏观指导,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效衔接排污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二)强化分类管理。以生态环境质量为底线,对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及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管理,严格环评要求;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实施简化管理,试行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措施。三、工作任务(一)赋予江东新区、市高新区除重点行业名录以外的市级环评管理权限。(二)优化区域规划环评机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的规划环评及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强化“三线一单”和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效能。通过区域规划环评,细化区域应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要求。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园区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情况的评估,编制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三)改革建设项目环评分类。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见附件1),严格环评管理。(四)试行建设项目环评豁免制。属于我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见附件2)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五)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属我市审批的下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可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1.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开发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且不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动物医院、疾控中心、公园、旅游开发、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长途客运站、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4.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5.国家、省、市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六)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1.纳入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技术评估审查工作。2.我市范围内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开发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评报告文件内容及开展程序:(1)规划环评中已有的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或资料,或周边定期环境质量跟踪监测资料、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另行编写。(2)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于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由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应确保管控要求不降低,且不再适用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4)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七)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融合。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加强固定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实施环评豁免制、登记表备案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等开发区域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除纳入重点行业名录内的,原则上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八)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坚持把关与服务并重,在严格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对基础设施、制造业、节能环保等产业项目的环评服务。健全环评审批协调服务机制,主动指导、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审批时限,打造审批“高速公路”。深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从源头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制度改革,按照职责,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评改革事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对改革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二)加强环评编制监管。以保障环评质量、提高审批效率为导向,健全环评编制综合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加强信息公开,以信用评价为主要手段,强化对环评编制的监管。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抽查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与人员依法依规处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评编制单位相关责任。(三)加强事后监管。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审批的建设项目作为环评编制、环境监督执法的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进行严厉处罚。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和公众参与,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列入豁免名录和实施告知承诺制、项目环评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四)加大宣传指引。在受理窗口、门户网站等地公布环评管理重点行业名录、环评豁免名录、环评承诺制审批和环评文件简化管理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等信息,并做好指引、服务工作。(五)强化信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与豁免条件、承诺条件不符,有虚假豁免条件、虚假承诺或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对违法行为惩处,将违反信用承诺的失信企业及环评机构的违约情况向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违约失信行为及不履行承诺的单位(含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政府网站上曝光。五、其他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间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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