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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镇(街)、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函〔2015〕17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安〔2015〕10号),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镇(街)、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本着守土有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自2005年在全省率先全面加强镇(街)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好转势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但是,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尤其是随着近几年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市大部分镇(街)安全监管机构由独立设置改为经促部门的内设机构,安全监管人员专职性受到严重影响,全市基层安全监管力度明显削弱。与此同时,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尚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镇(街)、园区直接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于安全生产监管第一线,在安全监管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都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作为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我市目前共有小微企业3万多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6%,必须充分依托镇(街)、园区一线监管,才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处于有效掌控范围内,从而为我市扎实推进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各市、区必须充分认识镇(街)、园区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意义,扎实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量向一线下沉,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确保安全生产根基稳固。二、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的具体要求(一)队伍组建方式。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辖区专职安全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培训、考核和调配等后续管理工作由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职安全员采取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二)人员聘用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无违纪违法记录;3.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化学、电气、机械、建筑、安全工程、职业卫生等专业知识或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放宽至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毕业;4.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职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安全评价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中级职称、在镇(街)、园区或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口或在本市居住5年以上的外来常住人口,以及各镇(街)在职安全生产巡查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且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严格贯彻粤安〔2015〕10号文件精神,在保持各镇(街)、园区现有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人员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专职安全员队伍。各镇(街)、园区配备不少于8名专职安全员,其中,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不少于10名,特大镇(街)不少于15名。同时,要做好各镇(街)现有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与拟组建专职安全员队伍的过渡衔接,如巡查员数量超过安全员配备标准的,应按现有巡查员数量配备安全员。在此基础上,今后辖区内每增加100家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员。各市、区原则上按上述标准配备专职安全员,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需求,在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灵活调配各镇(街)、园区专职安全员数量。调配方案由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统筹制定,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四)专职安全员工资待遇。专职安全员的工资负担方式由各市、区研究自定,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其薪酬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类型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具体薪酬标准和管理办法,以有利于吸引优秀安全管理人才和维持专职安全员队伍稳定为基本要求,由各市、区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专职安全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对从事高危和有毒有害等行业(场所)工作的专职安全员,应落实职业健康防护及岗位津贴等制度。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工程技术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专业技术资质的,可相应每月分别增加不少于100元、200元、300元的补贴;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自完成注册下月起,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300-500元;专职安全员原则上必须工作满3年方可调整,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可给予奖励或提高待遇。(五)专职安全员组织管理。1.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对新聘用的专职安全员,由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度。2.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专职安全员的教育培训列入本地区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原则上每3年至少安排专职安全员参加一次轮训,并保证其每年接受的在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3.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区)专职安全员的统一调配;镇(街)、园区负责专职安全员的日常管理,并负责为专职安全员队伍的日常运作提供保障,包括办公、交通及日常经费开支等。4.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各市、区安全监管局会同镇(街)、园区每年对专职安全员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组织一次考核,并发动所在辖区服务对象对专职安全员进行满意度评议。年度考核结果、服务对象满意率作为专职安全员续聘的重要依据。专职安全员在岗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违反有关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或者经考核评议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六)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1.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并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纠正或整改,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镇(街)、园区安全监管机构;4.参与市(区)、镇(街)和园区安全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5.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6.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7.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细则。三、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本辖区专职安全员队伍组建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装备到位。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大力推动工作落实。(二)落实保障条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财力实际加强投入,确保专职安全员队伍工作正常开展。镇(街)、园区要为专职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查装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以及防护用品,不断改善专职安全员的工作条件。(三)按时完成任务。各市、区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情况将作为对各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2015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区专职安全员队伍必须于2015年底完成组建工作,2016年起正式运作,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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