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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凭海域使用手续直接进入基本建设程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域物权制度,规范用海项目基本建设秩序,推进凭海域使用手续直接进入基本建设程序试点工作,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和减轻耕地保护压力,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1〕2203号),以及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同意江门市新会区凭海域使用手续直接进入基本建设程序试点工作的复函》(粤海渔函〔201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广东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意识,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先行先试,规范和加强用海项目基本建设的管理,充分利用海域资源加快临港工业、海洋新兴产业、滨海旅游等海洋产业发展,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市。二、试点目的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现行的项目基本建设报批的相关法规均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资源部门其他审批文件)为前置条件,与用海基本建设报批衔接不到位或不明确,以致于用海项目建设项目难以办理审批、供地、建设、融资和确权,严重制约了用海招商引资的成效。开展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手续直接进入基本建设程序(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可以有效缓解地方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矛盾,理顺用海项目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海域使用权证的价值,为项目建设增加融资渠道,更好地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三、试点内容“海域使用直通车”是指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海项目可直接利用海域使用权证代替土地使用权证进入审批程序。即依据《物权法》对海域物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将用海建设项目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纳入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凭海域使用权证办理建设用地(海)规划建设许可、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以及建设项目融资,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四、试点区域根据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同意江门市新会区凭海域使用手续直接进入基本建设程序试点工作的复函》(粤海渔函〔2012〕419号),新会区定为“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区域。五、组织领导为推进“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用海基本建设项目在申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立江门市“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吴晓谋(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组长:赵剑雄(市政府副秘书长)伍培进(新会区委副书记、区长)张杜明(市海洋渔业局局长)〖ZK)〗成员:潘创明(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利为民(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谢锦波(市环保局局长)马克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群(市法制局局长)林健生(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钟志杰(新会区副区长)〖ZK)〗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工作。办公室主任:张杜明(兼),副主任:陈凯龙(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六、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权限范围内用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在审批用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兼项目建议书)、核准除房地产开发活动以外的用海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办理备案手续时,对海域部分,可用海洋渔业部门提供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代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可用海域使用权证代替土地使用权证。(三)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审查;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做好海岸或海洋工程海域使用环评影响评审、核准,以及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受理用海申请并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等手续;行政许可项目中需要提供地籍图的,由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海籍图代替。(四)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依据用海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制定规划条件。核准建设类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或审定初步总平面图时,可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海域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在办理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时,可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用海域使用权属证明代替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五)其他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办理涉海工程基本建设相关审批时,如需要提供土地审批手续的,可用相应的海域审批手续予以代替。(六)新会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大力推进“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工作,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出台“海域使用直通车”有关操作性文件,按照凭海域使用手续直接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确保2012年内至少完成一宗海域使用审批,为全市铺开“海域使用直通车”积累经验。七、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工作是我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一项新举措,政策性强,操作程序复杂,与相关部门工作依循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矛盾。市各有关部门和新会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统一思想。突破原有的监管模式,创新海域使用管理观念,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做法,都要敢于尝试,有效推动“海域使用直通车”的实施。(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开展“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工作涉及部门多,用海项目审批流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因此,市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开展试点工作的责任意识,根据职责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本着“依法办事、简化程序、服务企业、有利发展”的原则,共同完善用海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确保“海域使用直通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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