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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部署,加快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江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江门“幸福侨乡”建设,现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着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加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结合起来,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共同推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各方参与,全社会协同推进体系建设,创新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形成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新格局。2.改革创新,注重实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3.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优化市场法制环境。4.全面推进,共建共享。全面推进市场监管各体系的建设,加强体系建设协作,实现各体系建设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对接和成果共用。5.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注重规划的整体设计和建设任务的阶段安排,细化体系构成,明确阶段目标,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分步实施。二、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一)建设目标。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解决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配合省建成统一、规范、共享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初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基本建立与江门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二)实施步骤。2013年,全面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市场监管体系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基本建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雏形;2016年,巩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并对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评估。三、任务分工江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具体实施10大体系工程,由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牵头部门全面组织推动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出如下分工:(一)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1.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出台各行业准入细则,明确放宽市场准入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各类企业公平待遇。制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创造条件。加快出台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2.精简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前置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事前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取消其他各项涉及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3.推进商事登记改革。总结评估商事登记改革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2014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商事登记改革;2014年5月份出台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办法;2016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4.推进工商登记服务方式创新。继续完善“网上登记、双向快递”服务,探索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网上发照,推进商事登记申报材料和营业执照电子化。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2014年将企业年检和个体户验照制度废除改为年检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5.推进商事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放宽行政审批条件,减少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大力推进集中统一办理、同步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告知承诺制”。规范统一商事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加强和规范办理流程公开,强化电子监察,逐步实现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6.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监察。进一步完善市、县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网络监察制度,加强对重点涉企审批服务岗位工作效能的实时监督。在各级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分厅设立统一的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健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建立多元问责机制。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加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定期公布群众评议结果。结合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度,对市直和各市、区网上办事窗口和分厅的重点涉企审批服务岗位进行效能监察,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7.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健全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加强企业经营行为引导,强化监管措施和管理机制。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化运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2014年至2015年,建立完善的信用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8.统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标准、建设规范和运行管理规定,建设市级系统,实现准入与监管联动、跨部门信息共享,有效整合、运用商事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逐步引入司法、信贷融资等信息资源。在汇集各地管理系统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监管情况信息、信用修复信息等各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9.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披露、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完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依法记录和整合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措施,实现与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系统的有效衔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高管人员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完善以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大力培育市场征信机构,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产品、促进商务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综合运用“黑名单”信息,建立信用惩戒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二)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10.加强重点工业产品监管。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科学制订我市重点工业产品监督目录。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根本上解决法律授权和监督检验公正性及有效性问题。强化分类监管,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构建我市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技术,逐步实现质量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等应用。(牵头单位:市质监局)11.健全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建立我市工业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诚信主体责任,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完善销售者先行赔付制度、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12.建立生产及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测机制,探索建立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地区、部门间监督抽查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建立生产及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协调机制,完善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及监测工作规范,研究制订《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指标采集规范》,实现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共享结果互认共用,初步建成商品质量市场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13.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构建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实施监测商品专项检查制度,建立监测不合格商品数据库,建立完善各类监测商品的定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商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及发布制度,加强监测结果和监测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应用。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经营者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商品质量进货查验和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展商品质量义务监督员,落实举报奖励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14.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我市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制订联盟标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将科技成果、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标准化、产业化。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参与国际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及推行先进管理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积极承担国家级TC/SC/WG秘书处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牵头单位:市质监局)15.加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国家摩托车及配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可行性调研,争取有新的国家质检中心落户江门。加强我市已建成的水暖卫浴产品、电声产品、浆纸产品、不锈钢制品、换气扇、洗衣机等6个省级检验站的建设,提高技术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支持公共检测平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助推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市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提升计量技术水平,建立健全计量服务规范,助推省计量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质监局)16.加强质量风险监控。加强风险信息的采集、报送和检测工作,对监测到存在较高风险的行业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和行业质量提升活动。加强风险监测工作的研讨、交流,提高风险监测预警、评估和研判能力。(牵头单位:市质监局)17.加强监管执法机制建设。创新质量监管、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建立运转协调高效的质量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打假专项查处行动,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行为。(牵头单位:市打假办、市质监局)18.提升服务业质量水平。推进服务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建设,鼓励服务行业采用现代经营模式,提高标准覆盖率,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建立行业服务规范。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行业实际的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和服务控制规范,促进服务业自我规范,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旅游、物流、中介、餐饮等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完善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建立服务行业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全面提升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旅游局)(三)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19.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以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严格界定执法权限,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引导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20.加大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突出重点,统筹谋划,把握政策,维护大局的原则,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快建立健全打击和防止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工商局)2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监管执法体系、“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推进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初步建立起统一规范、有序运行的知识产权综合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2.加大市场价格综合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树立监管权威,拓展监管领域,全面履行好市场价格监管职能,有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23.加大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力度。建立打传工作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群防群控等措施,全面提高打击传销监管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有效规范直销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四)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2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清理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项目,到2015年,各级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进行动态评估、管理和调整。二是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系统联网,办好各级网上办事大厅,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推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市统一互联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全天候网上办事大厅。三是创新管理方式。在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转移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日常监管体系,由各相关部门分头逐项制定取消、转移事项的监管办法,创新管理服务的方式方法,将审批职责逐步调整充实到监管职责,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变为覆盖全过程的以查处执法为主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构建政社共治格局。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推动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扩大社会参与,引入社会力量,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互动,政府行政功能和社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共同治理网络。(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25.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省的统一部署,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各层级政府执法权限,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资源,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积极推进政策制订、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完善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局)2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规范使用省分配下达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提高编制使用效率。行政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严格执行缴罚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27.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工作以及相互间的衔接与配合,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坚决纠正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五)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28.大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分开。加大行业协会商会培育发展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的作用。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29.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编制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厘清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步将行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订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联)30.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31.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3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提升会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33.强化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制订行业管理、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抵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34.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会员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对失信违法的会员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对诚信守法经营的会员予以公示,给诚信经营会员企业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出具诚信证明。(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六)推进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35.建设“12345”投诉举报平台。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申诉举报热线平台功能,加强行政部门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消费者维权和参与市场监管提供畅通的申诉举报渠道,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形成“集中接听登记、按职分转办理、定期反馈回访、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的便民、高效、权威的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处理机制。2014年完善话务平台软件、硬件、人员配置、岗位培训机制和外包服务评价考核机制,2015年初步实现投诉举报平台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中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平台各成员单位申诉举报系统、外部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形成全市一体化的工作制度及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6.强化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依托“12345”投诉举报平台,组织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职能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社团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12345”平台受理转办业务单处理情况的效能督察,提高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效能。2014年建立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协调、协作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监察局)37.建立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处置机制。发挥“12345”平台信息收集作用和异动信息监测功能,依托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机构及职责,规范处置流程,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2014年在江门市城区范围内试点建立消费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015年逐步推广,2016年全面建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监察局)38.加强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开展征集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案例活动,由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职能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行为及案例,每年提交上年度申诉举报数据分析报告,评选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和突出的消费侵权问题,研究提出治理对策,制定治理方案,开展专项治理。2014年初步建立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机制,形成有效治理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行为的工作格局。(负责单位:市工商局、市监察局)39.建立社会监督网络体系。加强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中的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诚信经营、监督互助的自律体系,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市场、商场、超市、企业、景区等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综合型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消费集中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具有消费宣传教育、消费纠纷调解和社会监督功能的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服务和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消委会、市工商局、团市委)40.健全行规行约监督机制。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推动企业守法自律、规范发展,规范格式合同条款,完善行规行约。2014年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牵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消委会)41.加强“诉调对接”,强化司法保护。加强法院与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建立消费维权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在此基础上,综合社会各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资源,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与合作。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和制度。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确定我市消费维权纠纷“诉调对接”模式,制定诉调对接工作方案,全面推行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42.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建立新闻单位与消费维权组织、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通过媒体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曝光侵权行为、开展消费调查、举办消费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递消费信息,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教育权,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法律知识、产品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消委会)43.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联动机制,根据消费侵权热点和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制定联动监督计划,加大对消费侵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重大经济违法行为的追踪、分析和评议,针对发现的消费陷阱、行业消费潜规则等侵权行为,发布消费警示,对重大、典型的经济违法,加强揭露和跟踪,曝光失信企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七)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44.完善政策规定。建立完善政府法制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立规反馈与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市场监管部门的立规需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市场监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列入立规计划。(牵头单位:市法制局)45.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统一发布制度及有效期制度,按省的部署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强化对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建议的处理机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局)46.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制度。开展市场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对妨碍市场流通、公平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由文件起草部门或主要执行部门提出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通过评估发现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提请有权机关制定有关办法。(牵头单位:市法制局)47.清理现行市场监管规定。全面清理不适应市场监管需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法制局)48.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宣传。深入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法制宣传,努力形成崇尚法治、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营商意识和氛围。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和营商主体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努力构建人人参与的市场监管法治格局。将与商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突出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等对象的普法工作。深入企业、商会、行会宣讲政府服务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八)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49.制定市场监管信息标准、规范和数据质量保证制度。统筹市场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遵循全省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制定我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市场主体识别标识、监管信息目录规范、业务流程接口规范、数据资源和服务使用规范、电子监察接口规范等,实现各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制定信息共享、信息公开和信息运行相关规则规范,确保市场监管信息能够及时、完整、有效地征集汇总和运用。(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及相关部门)50.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基础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的市场监管职责,共享市场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共用市场监管信息基础平台,完整记录市场监管的全过程,逐步实现各部门密切协作的市场监管新格局。2014年,完成需求分析工作,并制定本子系统的建设方案。深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关键领域的重点工作,完成系统开发并推广应用,重点推进以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为核心的监管信息平台再造,初步形成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运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51.建设市场准入信息系统。统筹建设市场准入信息系统,建设市场经营主题数据库,并与相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归集市场经营主题审批、登记注册和“黑名单”等信息,为其他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建立面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办事,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上审批、跨部门事项并联办理。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2.建设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统筹建设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发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已有质量风险监测平台作用,强化与质量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的对接,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推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实行按信用分类监管。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3.建设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信息系统。统筹建设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侵犯知识产权、传销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归集管理,实现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执法部门监管的征对性和有效性。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54.建设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信息系统。统筹建设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信息数据库,归集全市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充分发挥行政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等多方力量,积极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等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畅通维权诉求渠道,优化维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能,强化社会对市场行为的监督。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55.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统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信息数据库,实现食品企业及产品的许可、注册、备案、标准等的统一监管和公众查询;建立食品安全诚信系统,与社会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建立食品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档案,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系统,实现数据共联共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统筹规划各类食品安全追溯,研究以推广建立电子台账为基础,以二维码追溯技术为手段的全程追溯体系;建立上下联系的应急指挥网络、健全全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6.建设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整合各监管部门的农资商品信息数据,建立统一共享的农资产品监管信息平台,重点建设农资生产、经营、质量监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资监管全程信息化,提升监管效能。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7.建设网吧监管信息平台。推动网吧信息化管理,利用网络设立网吧监管体系专栏,内置网吧行业经营诚信经营档案,记录并公布网吧行业诚信经营情况。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8.建设市场监管效能监察系统。与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相结合,根据上级部署推进绩效评估工作,对案件处理和网上业务开展的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实时发布,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2015年完成。(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九)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59.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机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晰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消除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资源共享、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与联合办案等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案协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严管、严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治秩序。(牵头单位:市编办、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60.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市、县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网络,强化市县之间、部门之间及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编办)61.探索建立联合(综合)执法机制。以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资源,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构建镇(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牵头单位: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2.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充实基层监管队伍力量,强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推动镇(街)一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将监管触角延伸至村居(社区)。到2016年底,基本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市、县级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网络,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和乡镇(街)一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基本完成。(牵头单位: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3.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建设,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省的统筹部署,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动态更新各类食品工业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监管部门与食品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的信息通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律守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细化并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点评选,发挥示范作用。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生产加工、出口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消费、生猪屠宰、样板市场工程、商场和超市等9类食品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点评选;对于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评选活动。(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64.推进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各级各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市内外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强化食品安全应急检测技术能力储备。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稀缺检测试剂、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装备配置。(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5.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统筹整合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充分利用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现有资源,确保各追溯系统相互兼容与信息共享。以重点品种追溯系统建设为试点,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建设,不断推进构建覆盖农村食品生产、加工、储运及销售全程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完善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探索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推行电子化台账管理。2016年,基本建成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66.加快建设食品安全网。构建快速便捷、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完成覆盖食品安全全过程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网建设。依托“12345”投诉举报平台,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规划的统一部署,2016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监测,了解和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社会舆论动向,快速发现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案件和突发事件的网上舆情动态,有效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7.设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实时采集、统计和监控,了解和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社会舆论动向,快速发现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案件和突发事件的网上舆情动态,提高应对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8.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按照省的统筹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江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建设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骨干,县级市(区)级为辅助力量的多层次、跨领域、全过程的具有预警功能,涵盖食源性疾病、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以及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的网络。及时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风险。(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69.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装备。加强食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基层食品安全快检系统。按照“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强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检验资源整合,共享检验信息。(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十)推进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70.建立健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对各部门信息共享及联合开展工作等事宜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在事前以文本的方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牵头单位: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71.健全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监管机制。探索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的监管机制,适度控制地级市以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落实存量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确保债务总额与财政可支付能力相匹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72.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推动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在全面摸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状况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资本权利瑕疵,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推动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牵头单位: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73.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联合检查。(牵头单位:市金融局)74.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大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做好反假币、反洗钱工作,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和非法期货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完善金融监管、特别是地方性和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评价体系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价体系,建立金融纠纷专业化、多元化和高效、廉价解决机制。探讨建立和完善金融纠纷案件非诉解决机制,与地方司法机关签署合作备忘录,促进金融案件执行率。(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市金融局、市公安局)75.完善货币信贷执行机制。由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好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提高货币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进一步提升信贷政策导向力,通过信贷政策指引和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三农”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推动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配合做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货币信贷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为货币政策科学决策提供基础,增强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信贷投放的合理性。(牵头单位: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年度安排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二)加强保障机制。各地要将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依照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水平,逐年增加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投入。(三)坚持改革创新。各地在贯彻实施意见工作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要勇于创新,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产业布局、经济发展基础和市场监管水平,在保证建设目标落实的基础上,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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