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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惠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决策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和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环境问题,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也是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得好坏与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市环保模范城的巩固和提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惠民之州”的高度,认真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在组织编制规划过程中,同步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各县、区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石化、水泥、纺织印染等重污染行业规划时,应参照《通知》的规定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动机制。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经信、交通运输、财政、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等部门要积极建立联动机制,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前介入到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框架制定、规划草案编制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积极作用。各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主动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齐抓共管的机制。(三)强化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市应重点抓好石化、电子、纺织印染、水泥、火电、水利水电、交通、房地产开发、旅游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三、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规划审批工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环保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于按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环保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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