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惠州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工作方案》(惠府办〔2010〕48号),促进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强化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提高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惠府办〔2010〕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深入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推广优秀典型案例,督促改进存在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夯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础,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整体推进与循序渐进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激励先进和纠正违法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二、评查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会同同级编办、监察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成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评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以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各抽调一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为评查员(被抽查的具体部门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另行通知),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三、评查时间从2010年起全市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至12月30日。四、评查范围2010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为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省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在本年度已办理完成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复议案卷。从2011年起将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5类行政执法行为逐步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每年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由市法制局另行下发通知确定。五、评查方式和标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自评和抽查评卷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具体评分方式是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在个案中不存在相关项目的不扣分。将各项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5类行政执法行为案卷评查的具体评查标准由市法制局另行制定。六、评查步骤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一)准备阶段(10月上、中旬)1.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2.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员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案卷自评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知识培训。(二)单位自查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各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当年确立的案卷评查范围和标准,对本单位本年度已经办理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进行自查自评,对每份案卷写出评语,评出得分。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地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案件总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数,举行听证案件数,以及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作出说明。自查报告内容包括:1.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情况;2.本年度已办理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卷宗目录;3.存在的问题;4.今后的工作措施。自查报告和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包括电子文档)于10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三)案卷评查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通知要求组织相应人员,配合协助评查小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到各行政执法部门按每类随机抽取5份以下(含5份)已装订成档的行政执法案卷,交由评查小组逐件进行评查。评查人员分组进行,每组不少于2人(含2人),对每份案卷按照评查标准逐项填写评查表,形成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以下标准评定:1.优秀等次:评分在90分以上的;2.良好等次:评分在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3.合格等次:评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4.不合格等次:评分不足60分的。评查结束后,评查结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整理并将评查结果函告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对案卷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予以通报批评。各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函告或通报的整改意见,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力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四)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小组要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讲评,总结该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具体情况,通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查成绩,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重要举措,对强化政府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二)认真组织,提供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报市法制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积极配合评查小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时间、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保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切实发挥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推进案卷评查工作中的作用,保质保量地完成案卷评查工作。(三)加强宣传,及时通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展情况。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