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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扩权强县和强县扩权改革,加快构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29项市级行政职权。其中:委托区(县)实施19项,收回市级实施10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主动配合市有关单位做好工作交接,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未办结,属本决定中委托实施或收回权限的事项,由原受理单位继续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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