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根据省赋予我市开展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镇化成效显著,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我市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市金融服务仍然存在二元化结构性矛盾,农村金融服务未能满足城镇化的巨大金融需求,有必要在探索建立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长效机制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以创新金融管理服务体制和建立金融风险控制、分担、分散与退出机制为突破口,构建与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为我市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适宜创新、适宜创业、适宜居住”新型城市提供金融保障。(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强化政府政策引导作用,针对农村城镇化产生的金融服务新需求,按照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优化配置金融资源,构建与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2、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准确把握金融体制改革创新的关键环节和改革节奏,确定改革重点,在探索建立完善金融风险控制、分担、分散与退出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3、多方联动。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和省政府的政策支持,在省政府的领导和广东金融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组织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改革目标。到2012年,初步建立城乡金融管理服务新体制。通过建立健全信贷联保体系,创新抵(质)押融资模式,组建地方性农业保险专业机构,初步建立金融风险控制、分担、分散与退出机制;通过在乡镇有序设立和合理布局金融机构(组织),推动金融服务从城市中心区向乡镇延伸,初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乡镇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城乡金融管理服务新体制。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控制、分担、分散与退出机制;建立起资本充足、风险可控、功能完善的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组织体系;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的覆盖面从试点初期的3%提高到10%。到2020年,基本消除城乡金融服务二元化结构性矛盾,形成与中山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相适应的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新格局,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二、主要任务(一)创新金融管理服务体制。创新金融综合监管体制,加大差别监管力度,针对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民间金融等建立不同标准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中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区别于大银行的监管模式;发挥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的协调、服务、管理作用,与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施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探索针对中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的监管模式。(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通过创新金融机构网点审批机制,加大地方政府政策激励力度,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金融机构网点。引导金融机构在村镇产业集聚园区、特色产业带增设分支机构,推动金融产业链条从城市中心区向镇、村延伸。加快推进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商业银行。加快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到2012年,实现中山市中部、东部、南部、西北部四个组团均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发达镇区探索设立村镇保险公司、产权交易中心(所)以及其他新型金融机构。大力推动银行设立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发展流动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典当行业。(三)构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信贷联保体系。政府发起、社会参与,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构建以商业担保及再担保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体系。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协同信贷担保机构,搭建中小企业信用征集和诚信建设工作平台。组建以产业集群为载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产业链为纽带的中小企业互助联保组织体系。市、镇(区)两级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构建以贷款风险补偿、银行利息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融资扶持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信用机制,推进农户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加快开展“信用村”建设,探索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创新涉农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多户联保、结对互保等民间担保方式。(四)创新抵(质)押融资模式。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等非标准抵(质)押品组合抵押模式,创新贷款组合抵押工具。建立由市镇村三级共同参与、针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村民住宅的登记、确权、托管工作机制,确保抵(质)押品的权属清晰、风险可控。推动中介机构针对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标准,有效开展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评估工作。鼓励我市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中小企业物权、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无形资产等交易业务,提高抵(质)押品的流动性。政府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按比例分担贷款风险,提高非标准抵(质)押品的可抵押性。(五)组建农业保险专业机构,搭建农业风险集合与分散服务平台。由市政府引导,组织农业生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国内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共同组建地方性农业保险专业机构,搭建农业生产风险集合与分散服务平台。发动各镇区农办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以及村民小组组长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组建由保险、农业、气象、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鉴定和损失评估机构,负责指导防灾防损和调处理赔纠纷。探索保险救助与保险赔偿相结合的经济补偿制度,推出农业保险新项目,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强与中国再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以及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的合作,通过再保险方式,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山市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局、中山银监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审计局、国资委、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金融工作局,负责通报工作情况,指导、督促和检查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进展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二)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将主要任务分解至相关部门、各镇区(详见附件)。相关部门、各镇区要在市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指标体系,健全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办力度。对试点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时进行评价。(四)加强政策扶持。积极争取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我市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在方案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开展试点建设项目的启动资金和建设补助经费。(五)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建立中山金融人才资源库,制定全市金融行业人才需求规划,出台金融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加强与省内高校以及金融研究机构合作,强化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提高现有金融从业人员的服务素质。打造珠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合作的学术平台,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问题。(六)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的意义和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提高干部群众对开展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提供思想保障和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