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18〕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以下简称“省实体经济新十条”),进一步夯实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基础,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认真总结我市“民营经济十二条”“招商引资十二条”等政策的有效做法,推动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工作,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二、工作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严格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府函〔2017〕200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具体为:工业用地:一级5元/平方米、二级4元/平方米、三级3元/平方米、四级2元/平方米、五级1元/平方米;非工业用地:一级10元/平方米、二级8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四级4元/平方米、五级2元/平方米。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我省车辆车船税征收标准,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排在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执行全省统一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适当降低核定征收标准。具体为:全省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工业企业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3.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原则上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进行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4.自201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6.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具体行业的确定、纳税人的选择、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的时间等问题,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7.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江门再投资项目,由省、市、区(县级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市政府,市财政按省财政奖励和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市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江门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江门鼓励类项目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8.各市(区)要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及市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9.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征收成本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10.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11.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12.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13.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用地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市按实际情况安排给各市(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14.全面落实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于2020年底前,将我市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13%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执行省公布的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15.平稳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失业保险优惠费率实施至2020年底止,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8%,个人费率由0.5%降低至0.2%。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在现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优惠费率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别按0.48%、0.64%和0.8%三个档次费率征收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1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017年由6.5%下调至6.0%,2018年下调至5.8%,从2019年起下调至5.5%,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努力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17.按照执行国家和省现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进行合理适度调整,在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权益的基础上,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18.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9.进一步扩大电力交易市场规模,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年用电量1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企业,年用电量4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钢铁、建材(水泥、石灰、石膏制造及其制品制造,玻璃制造及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企业,省政府认定的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内的工业企业,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两类行业之一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均可申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江门供电局,各市(区)政府]20.从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经三次降价,每千瓦时共降低8.06分,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基金降低25%。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从2018年7月1日起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统一降低为每千瓦时0.665元,新投产燃气机组上网电价统一调整为每千瓦时0.665元,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32元。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加强规范我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和省多次降低电价的措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江门供电局,各市(区)政府]21.2018年9月1日起,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行合并办理。报建办理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单独计算。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保险、工资账户等资料,可由建设单位用承诺函形式提供。取消施工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备案等事项,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备案的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江门供电局,各市(区)政府](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22.在保持现行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及计费规则不变的前提下,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23.推动市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不包括江鹤高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24.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并取消“收费公路立项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贯彻执行省制定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方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5.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积极开拓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制造业发展。继续实施《支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挂牌企业和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促进制造业研发升级。[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26.对2020年前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市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在贯彻执行省扶持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继续执行我市现有扶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步享受我市相关政策扶持,大力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上市实现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27.鼓励金融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鼓励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修订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企业发展扶持办法》,带动全市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稳步增长;出台《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银发〔2018〕127号),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书及融资相关资料,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辖区内各银行申请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监分局,各市(区)政府]28.通过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对全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商信用等基本工商登记信息与监管信息进行公示,供银行等机构随时自行查阅相关企业详细信息,有效方便贷款审查审批;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开辟股权出质登记“直通车”,采取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急事速办、特事特办等举措,对于符合股权出质登记条件的,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审查、当场办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市(区)政府]29.支持各市(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30.修订《江门市中小微“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设立1.1亿风险资金池,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并对企业贷款所缴纳的保费或担保费进行全额补助,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各市(区)政府]31.依托“数字政府”改革,鼓励政府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加大涉企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发挥江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作用。推进政务系统互联互通,利用市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政务数据信息,通过“开放江门”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政府数据集,实现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政务信息与银行信贷评估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应用,提升企业融资的便利度,降低企业融资的利率。[责任单位: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网信统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市(区)政府](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32.贯彻落实《江门市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实施方案》,推行开办企业“一窗通、一网通”服务,通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优化人银行开户许可证办理流程,全面推行“账户邑路通”系统,确保开办企业全流程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33.全面推广应用广东政务服务网和“粤省事”平台,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施工许可、跨境贸易等优化营商环境的主题服务上线应用,加快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粤省事平台”;持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系统与我市受理审批系统的对接,实现高频证照发证和用证服务,并对存量证照数据进行电子化转换;完善我市统一的受理审批系统,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网信统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市(区)政府]34.继续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对耐火材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35.进一步抓紧中介事项和中介机构的应入尽入,切实抓紧抓好业主单位和项目进入中介超市交易的准备工作,进一步抓紧建章立制和宣传发动推广,按照“成熟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选择具备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在超市平台上开展交易,确保我市中介超市按省要求规范运行。[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网信统筹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市(区)政府]36.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要求,依法对开展区域环评的区域进行公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37.以《江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江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第二批)》为基础,对我市两批目录清单所涉及事业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改革思路,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进相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政府]38.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结合企业情况综合、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数据,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39.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政府](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40.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登记受权人为法人,不可为自然人。厂房项目属存量用地的,产业类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属新出让用地的,产业类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不得变更工业用地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41.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42.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商品厂房项目属存量用地的,产业类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属新出让用地的,产业类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区)政府]43.国家级和市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44.各地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市(区)政府]45.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46.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区)政府]47.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20年前市财政对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新材料等千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予以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48.鼓励支持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建设补贴;对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或者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建设补贴,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设补贴;通过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49.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研究开发补助资金,激励我市企业开展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50.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20年前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享受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51.大力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积极推动消费品纳入广东供给指南。举办江门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文创专项赛,通过大赛活动,推动企业创新,促进消费品生产企业工业设计水平和能力提升,进一步改善我市消费品产品开发、外观设计和产品包装,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广智能制造。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选取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开展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各市(区)政府]52.推动企业绿色化发展,组织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节能推荐产品和技术,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应用节能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帮助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53.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诚信绿卡计划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试行)》(江府〔2013〕22号),推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其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规模和引领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市(区)政府]54.贯彻落实《江门市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奖补工作方案(试行)》,发动企业积极申报“上云上平台”补贴,推动企业开展数字化升级,降低企业管理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55.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投资额20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实行市直部门专员服务制,专员范围包括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项目由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专员,20亿-50亿元项目由市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专员,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各市(区)要参照市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重大项目由各市(区)领导挂钩服务。市预留占用林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环境保护部门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积极主动做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市(区)政府]56.符合奖励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预计当年完成供地的要申报纳入当年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各市(区)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57.环境保护部门提前介入,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大型骨干企业、生态环境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助推重大项目落地;取消将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证作为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不再将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项目的国土、规划、林业、农业等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等作为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积极探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市(区)政府]58.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支持各市(区)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政府]59.统筹协调市内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政府]三、保障措施(一)健全组织领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出台各项政策的操作细则,加强政策落地,并适时修订相关政策条款。各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和指导辖区各单位贯彻落实“省实体经济新十条”及本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二)简化申办程序。各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本着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理念和精简、规范、便民的原则,突出便利和效能,对涉及企业的每项业务申报办理手续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改进和优化,缩短办事时限,保障企业可以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应享尽享。(三)加强政策宣传。各职能部门要会同各市(区)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工作,将“省实体经济新十条”、省部门和我市的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等政策覆盖到大中小企业、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四)强化督查督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工作纳入市政府督办范畴,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各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我市政策措施与“省实体经济新十条”政策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