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决定》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扩大汕头综合保税区(下称综保区)的管理权限,激发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决定》(汕府〔2022〕97号)(下称《决定》)已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决定》解读如下:一、《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我市印发《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实施的经济管理职权事项目录》,下放一批市级经济管理职权,有力推动汕头保税区的开发建设。汕头保税区于202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转型升级为汕头综合保税区,2021年9月,市委编办发文同意“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和形势变化,综保区此前实施的行政职权已不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并须作出相应修订调整。同时根据市委“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部署,对综保区完善体制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提出更高要求。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综保区的发展定位和职权保障,赋予更多的经济管理自主权。二、《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决定》赋予综保区实施市级行政职权47项,涉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事项类型包括行政许可3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公共服务2项。三、《决定》有哪些主要特点?本次职权调整以经济管理职权为核心,按照能放尽放、同等赋权、应收则收的原则进行。一是能放则放。重点考虑功能区发展需求及承接能力进行行政职权“链条式”调整,力求实现项目立项、审批、管理、服务等关联事项在同一层级办理。一方面最大程度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强化功能区对事项各个环节统一监管。二是同等赋权。为确保全市范围内该事项审批权限及管理形式统一,将原已授权个别功能区实施的行政职权同等赋予其他功能区实施。三是应收则收。严格遵照法律规章和国家、省政策的最新精神,该收回的收回。同时,进一步规范行政职权目录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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