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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6〕3号)要求,我市第一批16个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特此公告。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日第一批公布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部门市经济贸易局、市农业局、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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