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核心,结合工作实践和职能实际,市人社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22〕115号)。现就该评审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第二十五条“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及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市办〔2016〕15号)有关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更好地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亟需制定相关评审认定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如下:(一)制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办法,开展汕头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能够更好地发挥企业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正向激励,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助力汕头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二)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是劳动力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通过评审工作以点带面,树立典型,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浓厚氛围,奋力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二、评审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评审对象评审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及中央、省属和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汕企业(含分支机构,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申报和谐企业的,原则上在职职工总数须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人数要求可适当放宽。直接向市三方办申报AAA级企业的,原则上企业规模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里的中大型企业标准或者在职职工总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如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申报要求可适当放宽。各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并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以子公司名义进行申报。(二)评审等级设置汕头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劳动关系和谐A级企业、AA级企业和AAA级企业三个等级。通过评审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授予相应的牌匾。(三)评审权限及分工市、区(县)三方委员会根据属地原则和评审权限分工负责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初审、核查和管理工作;市三方委员会统筹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复审、认定及授匾工作。区(县)三方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A级、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初审工作,并于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相应级别的企业申报材料向市三方办申报,由市三方办组织复审及认定;市三方委员会负责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功能区(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企业、中央、省属和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汕企业,参照评审标准直接向市三方办申报。受理企业申报的三方办应分别征求有管辖权的税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关于申报企业近两年内依法纳税、职业危害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经营等方面情况。(四)评价项目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项目为:党建引领、劳动用工、劳动规章、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福利、劳资沟通协商机制、工会建设与民主管理、争议调处、职工劳动技能和企业文化、安全卫生履行社会责任、女职工特别保护、职工满意度程度、附加分(相关荣誉)共十四个方面。(五)激励约束机制1、激励机制。获评审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市、区(县)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优先将其纳入服务对象,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进一步研究配套具有汕头特色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激励扶持政策。同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经验成果将通过政务网、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平台予以宣传推广,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更多社会认同和尊重。2、约束机制。评审或复核过程中,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之一的,即时终止评审工作。已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撤销该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发现企业申报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除撤销认定外,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当年没有如期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的企业,次年不能申报上一级别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连续2年没有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的单位,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异常名录;连续3年没有提交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年度报告的单位,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六)评审目标原则上,市、区(县)三方委员会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劳动关系和谐A级企业30家;劳动关系和谐AA级企业15家;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5家。每年评定各级别企业数量结合区域分布、企业申报情况统筹考量,按合理比例择优评审。(七)评审周期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至10月为我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期,11月各级三方办启动审核程序,12月底前市三方委员会应完成本年度参评企业评审认定及公示授匾工作。(八)评审办法解释权评审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九)评审办法有效期评审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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