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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成果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号)要求,结合《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划定长度约1974.7公里。现将划定工作成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一、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如下:(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二、依据《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未划定管理范围的内河涌,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市域蓝线管控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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