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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和《广东省政府网站考评办法》(粤办函〔2015〕555号)、《惠州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惠府办函〔2016〕91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网站。第二条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以及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第四条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工作部门政府网站提供统筹规划、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第五条政府网站栏目建设,必须包含政务公开、网上服务、政民互动等一级固定栏目和特色栏目,其中特色栏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建设。一级固定栏目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开设二级、三级固定栏目和特色栏目。第六条政府网站固定栏目名称全市统一规范,严格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网站栏目建设规范和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的通知》(惠府办函〔2017〕73号)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第七条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主要由市各级各相关单位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惠府办函〔2017〕73号文中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分工的要求,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同时,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名单报送市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备。第八条推进政府门户网站与网上办事大厅前端结合,依托各级各相关部门网站,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信息,包括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和办事指南及办事进度查询,实现网站与网上办事的无缝对接。第九条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循“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对上网信息要进行严格审查。公开的信息应做到要素完整,每条信息必须标注来源和发布时间,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符合保密规定。同时,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第十条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责任追究等制度和规程。承办单位要经常组织技术力量对本政府网站安全检查,主要排查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应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确保政府网站安全运行。第十一条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通过周巡检、月点评、季通报、年考评的递进式监测管理模式,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健康指标、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等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比例不少于20%。第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各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网站进行日常监测,每年开展1次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和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体系。第十三条对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主流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政府网站,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批评。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政府网站,在当年全市年度政府网站考评中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第十四条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政府网站,除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外,将对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和问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年度政府网站考评中评定为优秀等次且社会评价好的政府网站,给予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表扬,推广先进经验。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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