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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0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镇(区)属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防止资产流失。第三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规范所有者、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第四条设立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镇(区)属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出资者的职能,具体负责镇(区)属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营运工作。机构负责人可由镇(区)主管经济的领导担任,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镇(区)属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统一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实施。第五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上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制定资产营运发展规划,拟订资产重组和资产收益的处置方案;(三)决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清算;审批和组织实施全资、控股企业的转制方案;(四)任免全资企业的经营者,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产权代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五)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考核指标成果;(六)审批属下全资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算方案,对控股、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算方案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七)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和评估结果的初步认证;负责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八)执行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镇(区)属全资、控股、参股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性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一)享有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按市场的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镇(区)属集体企业的产权归属必须依法进行界定,确立产权主体。第十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参照《中山市市属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一)界定为私营挂靠的,一律解除挂靠关系。由原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企业签定解除挂靠关系协议,并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二)界定为镇(区)属产权的,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年检,实行统一管理。由行政事业单位开办和主管的经济实体应在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脱钩或转制,今后各镇(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开办和设立经营性经济实体。第十一条加大镇(区)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力度,可采取出售、赎买、公司制改组、关停破产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再直接介入市场的竞争。第十二条镇(区)属集体企业进行转制必须经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转制工作程序可参照中府办[1998]90号《关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审批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建立和健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营运管理制度,规范资产所有者的行为。(一)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办公会议批准执行:1.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投资项目;2.对境外投资和款项划转等相关的经济活动;3.对全资企业经营者的人事任免和控股、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的委派。(二)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凡占有、使用镇(区)属集体资产的企业,必须到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包括:1.投资立案和开办登记;2.变动产权登记;3.注销产权登记;4.产权年检登记。(三)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制度。镇(区)属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兼并、投资参股、合资合作和股份制改组等行为,都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具体按中府办[2000]36号《关于我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四)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镇(区)属集体资产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收益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收缴,并设专户管理和实行支票联签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镇(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审计制度、支票联签制度、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制度等。(一)所属企业资产营运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执行情况均应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可由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二)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状况、营运效绩情况以及财务执行情况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镇(区)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三)支票联签办法、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根据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逐级报告制度。每年年中和年末,企业应将属下的全资、控股企业的报表合并,连同分析说明报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镇(区)属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综合形成镇(区)属集体资产营运分析报告。资产营运分析报告分别报镇政府(区办事处)、镇人民代表大会,并报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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