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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经营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1997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的经营管理,防止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及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由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中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实行专卖经营。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民爆器材的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属于抢险救灾的临时爆破及大爆破任务,专卖公司要保障供应。除专卖公司及其所设销售点外,我市原有的民爆器材经销点予以撤销。二、民用爆破器材由专卖公司统一计划上报申购,凭当地公安机关办证当地销售。在全市范围内,凡使用民爆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并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后,专卖公司的销售点方能供应。各使用单位不得到外市、外省或生产厂擅自采购民爆器材。三、专卖公司及其所设销售点应设专人管理、专仓存放、专车运输。在储存、运输、销售民爆器材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储存危险品许可证》。专卖公司要尽快兴建市民爆仓库,以确保安全。四、全市的民爆器材销售价格、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实行统一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管。五、公安、物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完善民爆器材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整顿流通秩序,确保专卖经营的安全运作。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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