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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管理,更好地保护我市耕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采石取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一)继续按《关于立即制止乱开乱采矿产资源的通知》(中府[1995]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批准新开办采石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办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并预缴200万元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二)正在开采的石场必须按规定建立开采台阶,按边开采边恢复植被的原则进行开采。没有形成水平台阶开采的石场应限期整治,经过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按水平台阶开采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三)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按立面每平方米80元,平面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已缴纳保证金,但未达缴纳标准的应在本通知颁发之日起30日内补缴,逾期补缴的按日加收3‰滞纳金,拒绝补缴保证金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四)采石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采石口治理工作,经市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按要求完成采石口治理工作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绿化专业公司对采石口进行治理,一切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向采矿权人追讨。采矿权人既不治理采石口,又不支付超额治理费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对已关闭又未治理的石场按先急后缓的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出整治意见,分期分批进行治理。二、加强对采挖山黄泥、陶土泥的管理(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采挖山黄泥、陶土泥,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各镇区因项目建设需要采泥的,应选择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山地,有计划地选择2-3个点进行开采。(二)采挖山黄泥、陶土泥必须申办采矿许可证并缴纳保证金,开采面积在5亩以下(含5亩)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超过5亩的报市政府同意。保证金缴纳标准与采石矿相同。(三)采泥结束后,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采泥口治理工作,经市国土、林业、环保、土利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退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由采矿权人再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委托绿化专业公司对采矿场进行治理,所需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四)正在开采但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泥场必须立即停止开挖,并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缴纳保证金后方能继续开采。对不符合开采条件不批准继续开采的泥场以及未经批准已经采挖完毕的泥场,各镇区要责成采挖人及现场所在村对采泥口进行绿化或平整利用。对拒不进行治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过去颁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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