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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开展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6]32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小汽车定编和使用管理工作,纠正不规范配备、使用小汽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共同防止、遏制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我市将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进行检查。一、检查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5]2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7]1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关于明确购买小汽车价格限额权限的通知》(粤府车编函[2004]7号)文件精神,对照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的情况。二、检查重点(一)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情况。(二)在下属单位占用车辆定编指标、调换、借调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情况。(三)用公款购车转办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情况。(四)以非列编单位名义购买超标准的小汽车情况。(五)因工作调整车随人走的情况。(六)县市级党政一把手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车辆技术状况原因需要更换车辆,是否已向省小汽车定编办、党廉办申报,经审核批准才更换;是否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省政府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备案。(七)领导用车是否实行派车登记制度。三、检查安排检查工作从4月1日至8月3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主要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中央、省对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方案的内容要求。二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须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江门市政府办公室。(二)第二阶段为专项抽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0日)。成立市督查组开展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进行专项抽查。组长:吴国杰(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各市、区分管定编工作的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局、市小汽车定编办各派1名领导参加。督查组根据自查自纠和专项抽查的情况综合情况上报。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检查工作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各有关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督查组,加强沟通,共同完成此项工作。(三)明确任务,狠抓落实。要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四)被抽查到的单位要做好书面材料汇报。主题词:廉政建设车辆通知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6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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