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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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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7日 有效性: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做好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十一五”期间,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劳动力进城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二)我市“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一是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是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下。(三)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狠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并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广开就业门路,就地就近化解就业矛盾。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2.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我市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具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纳入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3.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注明其享受扶持政策的种类和资格。《再就业优惠证》是持证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发放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人员;(3)2006年1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4)2006年1月1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1.各市、区要按《意见》精神,切实落实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新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30%以上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营,并按规定减收租赁费、摊位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及卫生清洁费等费用。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为1年,展期不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确定,一般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区财政给予50%的贴息。省财政对财力较弱地区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有补助的,按省的规定执行。3.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各市、区财政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的50%的贴息。(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减免,按《通知》要求执行。2.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每招用1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3.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享受补贴期限未足三年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七)调动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应缴额度给予50%的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可到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八)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市、区政府要将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特殊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包括:一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止);二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如继续聘用和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区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2.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录用一人给予一次性补贴人民币1000元,所需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由各市、区财政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申报联审制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承诺30天内给予安置就业。3.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2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承担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和鉴定的,具体补贴办法按省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市本级和各市、区设立的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4.对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3个月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自谋职业扶持金。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解决。(九)积极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共青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有关部门要落实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并有贷款要求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具体管理办法按省教育、人事、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各地要建立健全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依托企业建立一批青年职业实习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和操作能力训练,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十)切实做好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市、区政府要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快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十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各地要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确保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子女入学入托等权利。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市外、省内就业工作,扩大省外劳务协作,优化就业结构,严格执行招用劳动者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业的所有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持手册享受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办法按省的规定执行。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原发放使用的劳动手册以及各类就业、失业、社会保障的有关证件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衔接工作,2006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十二)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全面建立财政拨付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200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询、失业登记、就业备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整合就业服务资源,配合省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服务。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介绍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按省制订的办法执行。(十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八统一”要求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规范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程、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开发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落实社区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职责,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同时落实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十四)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2007年底前,要建成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联通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各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要建设远程可视招工系统和劳动力市场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四、积极开发人力资源,全面推进素质就业(十五)加强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各市、区要选择一所师资力量较强、规模较大的技工学校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创办成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开展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在职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市重点扶持建设好2-3个职业技能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各地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十六)大力实施劳动者技能振兴计划。全面组织实施“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农村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转产渔民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单项能力培训,力争到2007年底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10万人以上。进一步完善智力扶贫长效机制,江门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资助200名农村贫困户子女就读技工学校,积极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各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资金,落实智力扶贫工作,健全智力扶贫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晋升培训。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从2006年起三年内每年培养高级工1000人,技师以上技能人才300人。市建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技能人才培养协调指导机构,制定我市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意见,并指导各市、区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为我市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步伐、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有利、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七)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根据省全面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的部署,从2006年起,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十一五”期间要组织2500名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各地要成立创业富民工程指导机构,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十八)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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