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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水利枢纽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及《清远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我市清远水利枢纽进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清远水利枢纽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公告如下:一、划定的水利工程名单清远水利枢纽。二、划定原则(一)清远水利枢纽的管理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库区及附属工程管理范围:1.主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发电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一线船闸、连接坝段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进场道路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和土地征收线以下的水域。2.泄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闸室、下游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各500米范围的水域。3.库区及附属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清远水利枢纽大燕河水闸、库区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实际划界以清远水利枢纽主体工程、水利枢纽库区及附属工程征收的土地红线为准。(二)清远水利枢纽的保护范围包括工程和库区保护范围:1.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拦河闸坝、堤防、发电厂房、一线船闸、大燕河水闸等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2.库区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坝址上游河道的堤防工程和水域。三、管理范围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详见附件,有关节点坐标请到清远市水利局实名查阅。四、管理原则对上述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侵占毁损水利设施等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五、其他(一)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本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和地块性质变更、土地占用等,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仅作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举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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