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有效性: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淡水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的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典型引导、逐步推开的原则,逐步建立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产地准出及市场准入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淡水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市淡水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二、工作目标于2013年5月1日起,在全市四大淡水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南海环球水产批发市场、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中南农产品批发市场、顺德大洲水产批发市场)、西樵何氏水产等物流企业(以下统称试点企业),试行水产品产地标识准入制度,对进入试点企业销售的鳜鱼、乌鳢、黄颡鱼全部实行附加标识准入。同时,我市所有鳜鱼、乌鳢、黄颡鱼的养殖企业、养殖户销售的产品,必须登记领取《食用农产品出产地标识(水产品)》,方可进入试点企业销售。三、实施办法(一)凭证准入。对进入试点企业的鳜鱼、乌鳢、黄颡鱼鲜活水产品必须凭《食用农产品出产地标识(水产品)》(见附表1,下简称“标识”)进场销售。(二)“标识”的印制和发放。“标识”由市农业局监制,逐级登记发放。镇(街道)农业管理部门登记盖章后向养殖农户发放(条件许可的可委托村委会或居委会发放)。“标识”中的追溯码由各级水生动物防疫部门编发到养殖单位(户)。(三)“标识”的申领。养殖单位(户)在产品销售前向养殖所在地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发放标识的村(居)委员会登记(见附表2)领用。领用的“标识”必须由养殖单位(户)本人使用,不得冒用。(四)收购人或企业在收购养殖企业(户)产品时,必须索要“标识”,没有“标识”的水产品不得收购。养殖企业(户)、收购人或企业必须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标识”。(五)试点企业经营者应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立食用水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水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试点期间,要对进入市场(企业)装载鲜活淡水鱼类的车辆进行登记,属于装运试行水产品标识准入制度规定产品的,索要“标识”的第一联(市场经营者联),没有“标识”的,或“标识”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场内交易。试点企业经营者对“标识”第一联须妥善保管,依据“标识”信息对场内有关经营店铺的经营记录、销售台账、标示牌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六)试点企业场内经营店铺必须对收购的有关产品索要符合规定的“标识”第二联(经营店铺联),并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标示有关信息销售,不得收购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有关产品。(七)进入同一试点企业分送不同经营店铺销售的产品,其“标识”可以由试点企业复印并登记分送的产品重量和销售店铺的名称,复印件随销售产品分送不同店铺。收购者或企业收购同一养殖企业(户)同一批次产品分送不同试点企业的,收购者或企业必须向养殖企业(户)声明所索“标识”数量,复印件无效。(八)水产品监测和执法部门加强对试点企业和有关品种产品的监督抽样。监督抽样时,必须向经营店铺(流通企业)核查该样品的“标识”,并记录有关信息。水产品监测部门监测结果为阳性的样本,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标识”的信息对涉嫌违法违规单位(个人)立案查处。(九)由外市销往我市的有关产品,按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我省水产品产地标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函〔2012〕864号)的要求,凭《广东省水产品产地标识》进入我市试点企业。(十)养殖单位(户)、试点企业经营者遗失“标识”的,应当及时向申领“标识”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发放标识的村(居)委员会报失。未及时报失被他用冒用的,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收购人或收购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标识”的,必须到销售养殖单位(户)重办“标识”,收购的水产品凭“标识”进入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经营者、销售店铺收取的“标识”必须保留2年,以备检查。(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养殖企业(户),试点企业、收购者或收购企业、经营店铺,将由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实施步骤(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我市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领导,增强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试点工作。(二)广泛宣传,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标识”的发放管理工作。1.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宣传手段,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等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印制《告广大水产养殖户朋友一封信》、《告水产品经营者一封信》等宣传资料,让每位养殖者、经营店铺档主了解和理解有关规定。2.逐级登记发放“标识”,市、区、镇(街道)“标识”管理部门对“标识”发放和填写进行指导。试点企业为水产品标识准入施行在场地、配套管理措施和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做好准备。(三)实施执行。1.水产品批发市场、水产物流企业等试点企业就试行水产品标识准入制度具体实施时间张贴公告。2013年5月1日统一施行。2.实施当日起,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级渔业渔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配合水产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对水产品标识市场准入准出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3.实施当日起1个月内,作为“宽限期”,对没有执行准入制度的市场经营者、收购者、经营店铺进行警告、宣传教育、准许入场。2013年6月1日后,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没有“标识”或“标识”不规范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企业)销售,经营店铺“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依法处罚。五、保障措施(一)加大投入,保证经费。《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各有关单位应将水产品标识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加强领导,保障方案实施。各区要成立相应的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和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协调方案实施。要选调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标识”的登记发放和指导工作。在实施初期,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抽调执法人员派驻试点企业,协助试点企业经营者开展检查管理工作。(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实效。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密切关注试点企业的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成效。对在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和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中不作为和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市农业局将联合市工商局组成工作组,对全市各区贯彻实施本方案的成效进行督察和验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懂用、会用、用好标识去管理淡水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年底前,市农业局将会同市工商局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大检查,坚决查处标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附表:1.食用农产品出产地标识(水产品)2.水产品标识领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