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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沙石场、油库、码头和饮食店档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2月07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5]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确保市民喝上清洁的水,各区要提高认识,把清理饮用水源保护一级区内违法建设项目作为执政为民、切实保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沙石场、油库、码头、饮食店档等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本次清理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函〔1999〕88号文)的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沙石场、油库、码头、饮食店档等违法建设项目(详见附件1)。二、制定相关搬迁或关闭计划,并在2005年2月28日前上报到市珠江综合整治办公室。三、在2005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沙石场、油库、码头和饮食店档的清理、搬迁工作。四、在本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内企业、排污口、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后新建商业住宅区等违法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并认真填写《佛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企业、排污口、新建商业住宅区等违法建设项目清单》(见附件2),在3月底前上报市珠江综合整治办公室。五、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严把项目审批关,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单位及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沟通与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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